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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06年落实四项自贸区协议和有关关税优惠措施
2006-11-23 08:56  文章来源:山东省外经贸厅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调研

  2006年我国将履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议、《亚太贸易协定》、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早期收获”安排、内地与港澳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的有关协议,对一些不发达国家实行特惠税率。
  一、2006年,根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议,中国将对原产于东盟十国的商品实行比最惠国税率更加优惠的协定税率,其中所有“早期收获”商品的税率都将降为零。
  二、根据《亚太贸易协定》,从2006年7月1日起我国与印度、孟加拉国、韩国、老挝、斯里兰卡之间开始实施《曼谷协定》第三轮关税减让谈判结果,加上现有关税优惠减让清单,新清单合计涉及4000多个税目产品的关税削减。中国对其他五国将有1697个8位税目产品实行关税优惠,幅度达20%。其他五国对我国有20 00多个产品实行关税优惠,幅度达30% 。各国提供优惠关税的产品数目分别为:印度570个6位税目、韩国1367个 10位税目、斯里兰卡427个6位税目、孟加拉国209个8位税目。主要产品包括农产品、纺织品和化工产品等。
  三、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早期收获”安排。根据中国和巴基斯坦达成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2006年1月1日起,中国和巴基斯坦将逐步把包括纺织品、餐具、芒果在内的52种产品关税削减为零。首批逐步取消关税的产品包括床单、餐布和其他家用纺织品、绒毛毛巾、混纺面料、合成纱线、合成面料、芒果、橙子、枣、椰子、医疗用品、运动用品、餐具、部分染料和药品等。中国对从巴基斯坦进口的大米、芒果、海产品及部分纺织品等货物实施零关税,巴基斯坦政府对从中国进口的机械设备、化工原料等实施零关税。
  四、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在货物贸易方面,内地将自2006年1 月1日起,对输往内地的原产于香港的货物全面实行零关税。在服务贸易方面,内地同意在法律、会计、视听、建筑、分销、银行、证券、旅游、运输和个体工商户等10个领域原有开放承诺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在货物贸易方面,内地将自2006年1月1日起,对输往内地的原产于澳门的货物全面实行零关税。在服务贸易方面,内地同意,法律、会计、视听、建筑、分销、银行、旅游、运输和个体工商户等9个领域在原有开放承诺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
  另外,根据中国与智利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在完成国内批准程序后,中智双方将于2006年下半年全面启动货物贸易关税减让进程。智方74%的税目进口关税将于协定生效后立即降为零。中方63%的税目进口关税将在两年内降为零。双方其他产品税目进口关税将分别于协定生效后5年和10年内降为零。双方将3%以下的税目作为例外产品,保持原有关税不变。
  中国还将对原产于柬埔寨、缅甸、老挝、孟加拉国、苏丹等30多个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商品实行特惠税率。
  2006年大陆将继续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菠萝、番荔枝、木瓜等15种新鲜水果实行进口零关税。
  在出口关税方面,从2006年1月1日起,中国将停止征收纺织品的出口关税,并对60多项出口商品实行暂定税率。2006年,将对部分税目进行调整,调整后税目总数将由2005年的7550个增加到760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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