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居民身份证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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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11-01 08:53 文章来源:中国金都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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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民年满十六周岁应当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从生日起计算的30天内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手续。
二、因户口迁移、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污损、残缺不能辨认等,应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
三、丢失居民身份证的,应立即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报告,并向派出所申请补领居民身份证。
四、公民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需持居民户口簿交近期正面黑白光纸大头像片两张(快证4张),并按规定缴纳工本费。
五、公民急需使用证件可以申请办理加快居民身份证。申办加快居民身份证的公民,本人需携带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持派出所开具的《办理快证介绍信》和身份证底卡到县市 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核;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核后,将《办理快证介绍信》及身份证底卡密封入《快证专用信封》交申办人,每周一至周五到烟台市公安局制证所快证办公室办理制证。
六、公民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自受理之日起,城市应在四十五日,农村在六十日内发给证件;加快居民身份证,市公安局制证所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发给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