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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出生死亡移居变更户口登记须知
2006-11-01 08:56  文章来源:中国金都网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办理其他户口登记是指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管辖区范围内居民申报出生。死亡、立户分户、移居、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的登记。
  1、出生登记
  婴儿出生30日内,由婴儿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婴儿母亲(农村地区也可到婴儿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派出所户籍内勤凭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准生证》及婴儿(父)母亲户口簿当场办理。
  2、死亡登记
  居民死亡,经办人在 30日内持死者居民身份证和其居民户口簿到死亡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缴销居民身份证。
  3、立户、分户
  一个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应立为一户;分居多处不在一起生活的可以分别立户。符合立户、分户条件的,申请人需持个人申请、《结婚证》及其复印件、单位或房管部门分配的住房或自建、自购房屋证明,到居住地派出所申办,派出所户籍内勤应当场办理。对需要调查核实的,派出所应在10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给予办理。
  4、移居 
  居民在常住户口管辖区内变动住址的,凭住房证明材料、单位证明、《结婚证》及其复印件到派出所申办,派出所户籍内勤应当场办理。对需要调查核实的,派出所应在10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给予办理。
  5、变更、更正
  变更、更正是指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发生变化或因误报、错登造成的与事实不符的差错,需要变更、更正原户口登记项目内容的登记制度。户口登记项目分为动态项目和静态项目两类。动态项目如住址、文化程度、服务处所等如有变化,公民可凭有关证明随时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予以变更。静态项目如姓名、年龄、民族等原则上不能更改。如确属理由正当、符合政策需要变更、更正时,应出具本人申请、《出生医学证明》、公证机关证明等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按下列程序办理。
  (1)更改姓名。不满十六周岁的由派出所所长审批,已满十六周岁的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2)更改年龄。六周岁以下的儿童由派出所所长审批,六周岁以上的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非农业人口的正式职工参照省委组织部〔90)组通字21号文规定办理。
  (3)更改民族成份。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由户口登记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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