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暂住户口登记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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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11-01 09:05 文章来源:中国金都网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
一、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市辖区、县(市)所辖乡(镇)年满16周岁拟在暂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下列人员,应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并申领暂住证:
(1)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雇佣的临时工;
(2)外地企事业单位驻本地的人员;
(3)社会办学招收的学生;
(4)其他从事一、二、三产业的人员;
(5)国家和省现定的需要申领暂住证的其他人员。
二、拟在暂住地居住3日以上30日以下及未满16周岁的人员由暂住地居(村)民委员会负责办理暂住登记,报公安派出所备案。
三、罪犯、劳教人员保外就医、暂予临外执行的,离监探亲、请假回家的,必须在到达暂住地24小时内,由户主或本人持监狱、劳教机关出具的证明,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四、暂住人员申报暂住登记时,未满16周岁的持本人身份证明,满16周岁的持本人居民身份证,育龄妇女应同时提供经有效查验的《流动人日计划生育证明》,同时需交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不申领暂住证的一张)。
五、暂住人员申领暂住证应缴纳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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