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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收养子女户口登记须知
2006-11-01 09:07  文章来源:中国金都网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一、 申请办理条件:
  (一) 收养人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法》规定不受上述条件限制的除外。
  (二)被收养人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于女。
  《收养法》规定不受上述条件限制的除外。
  二、申报手续材料
  l、收养人的户口及书面申请;
  2、《非迁非、农转非户口审批表》;
  3、《结婚证》;
  4、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县市(区)计生部门的意见;
  5、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公证机关签发的《收养公证书》;
  6、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中需出具的有关证件,申报人要递交原件和复印件,派出所或户政科保留复印件,需要各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资料原则上要以微机打印的为准。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完备申请材料后,将材料报申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2、派出所在15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审批。
  3、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七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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