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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夫妻子女老人投靠户口迁移须知
2006-11-01 09:10  文章来源:中国金都网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一、 申请办理条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城镇居民户口及户口迁移。
  1、夫妻两地分居,投靠配偶在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的。
  2、实行婴儿登记出生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对已随母(父)登记户口又要求随父(母)的未婚子女,其父(母)在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的。
  3、男年满60周岁或女年满55周岁,身边无子女的公民,其子女在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的。
  二、申报手续材料:
  1、 申请人的户口及书面申请;
  2、 被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 《非迁非、农转非户口审批表》;
  4、《结婚证》;
  5、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和购房发票;
  6、派出所出具的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和父母身边无子女证明;
  7、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单位出具的未婚证明(仅限于已到法定婚姻年龄的未婚子女)。
  上述材料中需出具的有关证件,申报人要递交原件和复印件,派出所或户政科保留复印件,需要各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资料原则上要以微机打印的为准。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完备申请材料后,将材料报申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2、派出所在15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审批。
  3、且市(区)公安局、分局七日内完成审批或审核报批工作。
  4、市公安局5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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