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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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3-15 08:26 文章来源:商务网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关于促进我国纺织行业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相关政策的通知》(财企〔2006〕227号)要求,为规范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下拨地方管理,专项用于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
(三)符合国家外经贸政策;
(四)有利于促进项目所在国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一)支持省内企业在境外建设或参与建设海外纺织工业园区。此类纺织工业园区应为基础设施较完善、产业链条较为完整、带动和辐射能力强、影响大的加工区、工业园区等各类经济贸易合作区域。
(二)鼓励引导纺织企业集群式投资。纺织企业集群式投资是指纺织上下游企业在境夕卜的一定区域内集群投资,从而实现优势互补,获得竞争优势。
(三)支持纺织企业到海外投资设厂,实现原产地多元化。
(四)支持纺织服装企业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和营销网络,开展产品推广、品牌连锁、技术研发、咨询服务、仓储物流、收购国外著名品牌、知识产权保护等。营销网络是指省内企业在2个以上国家或地区设立的3家以上境外企业所组成的商品销售或服务提供的组织体系。
(五)其他有利于促进纺织企业“走出去”的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具体支持内容
(一)海外纺织工业园区建设资助
1、对园区建设贷款给予贴息支持。
2、对建园企业招投标、可行性研究和规划勘察设计费;区内建设用地的租赁或购置,标准厂房建造,土地平整,水、电、气、道路、通讯和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费;项目合同公证费和工程质量监理费;项目海外投资保险费;为入园纺织企业提供的咨询服务费给予资助。
3、对引导企业进入园区所开展的招商活动给予资助。
(二)纺织企业对外投资资助
对纺织服装企业境外投资所发生的前期费用、运营费用、海外投资保险费用给予资助。
1、前期费用:是指纺织服装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在所在国注册(登记)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咨询服务费,勘测、调查费,项目可行性研究费,项目评估费,知识产权保护费,翻译费用等。
2、运营费用:是指纺织服装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的土地租赁或购置费、标准厂房建设费用,项目合同公证费、知识产权保护费、品牌推广费、国外先进研发成果、设计成果或知名品牌收购费用。
3、海外投资保险费用:是指纺织服装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投保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资保险”所发生的保费。
(三)境外营销网络资助
1、境外连锁专卖店:
(1)租金资助:对自设专卖店、以自有品牌销售产品的纺织服装企业对外支付的租金给予资助。
(2)装修资助:对企业在境外设立的自有品牌产品专卖店的装修费用给予资助。
2、境外售后服务网络、仓储物流中心:
(1)租金资助:对企业为在境外建立售后服务网络、仓储物流中心而租用的仓库和办公用房的租金给予资助。
(2)运输费资助:对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售后服务网络、仓储物流中心的当地运输费用给予资助。
(3)开发或购置费资助:对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售后月艮务网络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开发或购置费用给予资助。
(四)境外研发中心资助
对纺织服装企业境外研发中心的场地租赁、购置费;高级服装面料设计人员聘请费、相关资料购置费、知识产权保护费、国外先进研发成果、设计成果或知名品牌收购费给予资助。
(五)引导纺织企业集群投资资助对为引导纺织企业集群投资提供组织协调、推广服务的中介组织和龙头企业给予资助。
(六)其他有利于促进纺织企业“走出去”的支持内容。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主要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两种方式。对园区建设贷款利息支出采取贴息资助方式;对海外纺织工业园区建设的其他资助,纺织企业对外投资资助,境外营销网络资助,境外研发中心资助和对引导纺织企业集群投资的中介组织、龙头企业的资助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第七条 贷款贴息标准
(一)对建区企业园区建设人民币贷款贴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基准利率,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不超过实际利率。
(二)对建区企业园区建设外币贷款年贴息率不超过3%,实际利率低于3%的,不超过实际利率。
(三)一个项目贴息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第八条 无偿资助标准
(一)海外纺织工业园区建设资助
1、对建园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给予一次性资助,资助比例不超过各项实际支付费用的30%。
2、对为引导企业进入园区所开展的招商活动相关支出给予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 30%的资助,单次招商活动的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纺织企业对外投资资助
对纺织服装企业境外投资所发生的相关支出给予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50%的资助,且不超过中方投资金额的10%。其中,前期费用为一次性资助,运营费用和海外投资保险费累计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
(三)境外营销网络资助
对纺织服装企业境外连锁专卖店和境外售后服务网络、仓储物流中心的相关支出给予一次性资助,资助比例不超过各项实际支付费用的50%,每个纺织企业的境外营销网络累计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且不超过中方投资金额的20%。
(四)境外研发中心资助
对纺织服装企业境外研发中心的相关支出给予一次性资助,资助比例不超过各项实际支付费用的50%,单个境外研发中心累计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且不超过中方投资金额的20%。
(五)引导纺织企业集群投资资助
对为引导纺织企业集群投资提供组织协调、推广服务的中介组织和龙头企业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同一企业累计获得的专项资金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予重复支持。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山东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资信良好,财务制度健全。近三年来在境内外无不良经营记录,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无挪用和恶意拖欠政府性资金行为等。
(三)按照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规定报送境外投资统计资料,按照商务部、国家外汇局《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联合年检。
(四)接受国家及省有关部门、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的指导和有关协会的协调。
(五)园区建设和经营管理的企业,要有相应的投资实力、资质、管理经验和人才;集群投资的咨询服务企业,应为在境外设立5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的中资企业或中资中介服务机构等。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境外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取得国家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在境外合法注册。
(二)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在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网站上建立投资中介服务机构子栏目的通知》(商合字〔2004〕35号)的要求,中资牵头单位办理了营利性投资中介服务机构报送和发布手续。(仅限园区类投资项目和集群式投资项目)
(三)具有驻外经商机构书面确认文件。
(四)具有境外企业在当地的注册文件等有关境外证明材料。
(五)海外纺织工业园区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水、电、气、路、通信等基础设施具备设厂条件,土地平整;能够为进区企业提供必要的相关服务,包括企业注册服务、建设规划报批服务、报关报税服务、商务服务、安全服务及标准厂房等;规划的产业定位必须明确合理,所处行业以纺织、服装为主。
(六)集群式投资应满足:规划投资企业总数多于5家且累计投资额大于1000万美元,或规划投资企业总数不足5家但累计投资额大于2500万美元。
(七)申请园区建设贷款贴息的项目,还应具备:
1、申请贴息贷款为一年以上(含一年)中长期境内银行贷款;
2、贷款用于海外纺织工业园区建设;
3、每一项目申请贴息的贷款额累计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
(八)纺织服装类境外投资项目的中方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100万美元;研发中心项目的中方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50万美;营销网络项目的中方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30万美元。
第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应提供的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资金筹集情况、项目贷款或费用支出情况、项目预期收益情况分析等:
(二)境外企业核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复印件;
(四)申请企业近三年来的年度审计报告;
(五)外汇核准文件和资金汇出证明(在当地或第三国融资、企业内部从第三国调动资金等方式的,可不提供外汇核准文件和资金汇出证明,但须提供相关证明)、项目所在国有关机构的验资证明、以设备等实物投资的须提供海关报关单复印件、费用支出情况说明、费用支付凭证或付息凭证、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记账凭证及费用支付合同复印件等;
(六)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出具的书面意见;
(七)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企业报送的材料凡与申请有关的外文资料,须同时报送中文译本,并将所有申请资料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
第十四条 申报程序
(一)市级以下企业将规定的申请材料报送至注册地市级财政、外经贸部门,各市财政、外经贸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于规定时间前联合向省财政厅、外经贸厅申报。
(二)省属企业将申请材料按规定时间直接报送省财政厅、外经贸厅。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外经贸厅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具体资助和贴息金额。
第十六条 资金拨付程序
(一)省属企业的扶持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
(二)市级以下企业的扶持资金由财政部门按预算级次拨付到相关企业。
第十七条 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和专项资金拨付情况,省财政厅、外经贸厅按规定时间联合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
第十八条 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按相关财务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九条 各有关企业要严格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和截留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省财政厅、外经贸厅将全额收回财政专项资金,取消其三年内资金申请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外经贸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企业申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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